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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然资源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2-27 07:10:42 作者:admin

  

  

  各盟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能力,拓宽高标准农田投入渠道,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布局,拓宽新增耕地来源

  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整治模式。高标准农田项目申请、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打破农户的承包界、打破杂乱的地块界、打破混乱的渠沟路布局;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开挖渠沟、统一修整道路、统一植树造林、统一平整土地、统一划分地块;完成整治后重新分配经营,最大限度增加耕地数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时,要依据现有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和最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细化分析项目区内的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地类图斑,适当加宽条田间距,裁弯取直原有灌排渠系和田间道路,清运废弃渠沟、粗楞大堰、田间积土和迁坟积土,通过工程和农艺措施改造原有未利用地,充分挖掘新增耕地来源。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调整后方可开工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调整优化农田林网(带)布局需要采伐农田防护林的,应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可根据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农田防护林网(带)异地更新,但要保持更新后的农田防护林网(带)面积不减少。

  二、做好群众工作,推动耕地调块整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前和规划设计阶段应分别召开村民会议,立项意愿和初步设计方案均应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并签字确认。规划设计阶段召开设计方案讨论会,参照承包地确权成果与村集体配合建立现状土地台账,确定建设方案和新增耕地来源。实施阶段要严格控制工程设施占地比例,使新增耕地率达到最大化,设计变更对新增耕地总面积产生影响的,应先征得项目区嘎查村集体同意后再批复实施。在已流转的土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应征得流转双方同意后再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结合承包地确权成果,尊重农牧民意愿,可进行地块整合,重新打点测量,实现一户一田。新增耕地除国有之外全部收归嘎查村集体经营管理。

  三、加强协调沟通,加快新增耕地核定

  农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工作落实。项目建设前,旗县农牧部门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共同确认项目区现状地类属性,初步审核规划设计中新增耕地的位置、数量等指标,通过无人机航测等留存影像资料,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完成立项信息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县农牧部门于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新增耕地核定申请并附新增耕地位置、面积、相关图表等详细资料;旗县自然资源部门于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对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定。将新增耕地工作纳入高标准农田绩效考核,强化激励,奖优罚劣。

  四、健全分配机制,推进新增耕地利益共享

  建立健全三级利益分配机制,项目建成后优先按照农民原有承包面积分配到户,确保项目区农民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质量提升取得收益。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除国有之外全部收归嘎查村集体经营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工程后期管护。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出让交易产生的收益,扣除成本后,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投入或债劵偿还。

  五、强化管护利用,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新增耕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开展管护,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管护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集体管理,农民参与”的管护体系,落实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确保新增耕地和工程配套设施能够长期有效稳定利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增耕地“非农化”监管,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农牧部门负责新增耕地“非粮化”监管,新增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六、建立考核机制,调动新增耕地积极性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建设工作,细化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把落实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考核及粮食安全考核,增加指标权重占比,强化激励,奖优罚劣。

  

  

  附件:1.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

   2.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结果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2日

  

  附件1


附件2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dlyxxgk/202309/t20230927_2386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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