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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第22期 (总第173期)

时间:2023-11-26 07:2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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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内容

  

  ●警钟长鸣●

  自导自演终自缚——彬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局长王燕案警示

  ●政策解读●

什么是“第一议题”制度?中纪委答复:公务员、党员干部闯红灯、违章停车,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工作动态●省乡村振兴局聚焦重点强化措施统筹推进乡村振兴领域专项整治走深走实

  ●警钟长鸣●

  自导自演终自缚

  ——彬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原局长王燕案警示

  今年4月24日,彬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局长王燕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取消退休待遇。

  因一个“贪”字,王燕忘却了“守粮人”的初心,沉迷享乐、滥权谋私,不断触碰党纪国法的“高压线”,直至沦为阶下囚,留给自己无尽的悔恨。

  王燕落马后,她的同事感到十分震惊。令大家没想到的是,工作中看似认真负责的王燕竟是隐藏在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

  一次次伸手 她不知敬畏

  王燕18岁参加工作,先后在多所中学任职。

  30岁时,王燕走上了从政之路,从副乡长干到彬县(现彬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兼物价局局长。她一路走来循规蹈矩,日子过得平平淡淡。

  转折发生在2017年。这一年,王燕多了一个新身份,在担任彬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的同时,兼任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粮食局”)局长。

  从任职之日起,贪念的种子便在王燕的内心萌芽。

  2017年5月,刚履新的王燕就动起了“歪心思”。她以刚到新单位需要促进工作为由,让粮食局时任会计张某某一同前往金店购买黄金饰品送人。经过挑选,王燕看上了两件黄金饰品,两人商议共同出资购买。张某某因有事将2.3万元现金交给王燕后先行离开。此时,王燕却改变主意,决定不再购买礼品,随即将2.3万元存入实际归自己使用的朋友名下的银行账户。

  几天后,王燕将张某某叫到办公室,让其处理该笔费用。按照王燕的指示,张某某以维修费的名义从粮食局账户转给彬州应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4.8万元。按照约定,该公司时任经理豆某某退还3.8万元。张某某从中拿取2.3万元用于抵顶之前的花费,剩下的钱则全部交给王燕。王燕将所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就这样,在王燕的“自导自演”下,她完成了第一笔“交易”,让自己的口袋里多了3.8万元。利令智昏的她尝到了权力变现带来的甜头。

  贪念的大门一旦开启,诱惑就源源不断地袭来。

  2018年7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哈尔滨市举办粮食交易大会,要求全国各市县积极参会,彬州市粮食局要求下属的新民购销点参与。然而,该购销点负责人池某某以没有经费为由不愿参加。王燕提出粮食局给该购销点拨付10万元维修款,让购销点拿出3万元用于参会,其余7万元交给自己,池某某同意。

  同样的手段又在两年后召开的福州市粮食交易大会前上演。王燕拨付给池某某5万元,池某某将其中1万元用于参会,其余4万元交给王燕。

  因贪图私利,王燕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挪用资金,伺机敛财,从吃到一点甜头发展成“一而再、再而三”伸手,直至“狮子大张口”。

  2020年初,王燕以帮忙处理过信访问题为由,向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某索要一套63平方米的商品房。出于感谢,王某某答应了王燕的请求,将房子无偿赠送给王燕。

  一笔笔“交易” 她损公肥私

  据办案人员介绍,工作中的王燕霸道强势,一旦认定一件事便会不达目的不罢休,无论是找上级还是托关系,都必须办成。有人找她办事时,她也会“周到”疏通好关系,“照顾”到每一个人。

  2017年12月,王燕联系新民购销点负责人池某某,称可以为购销点争取20万元资金,但需要池某某拿出一些费用促成此事。池某某同意后,当月王燕就通过彬县财政局时任副局长车某某,以财政局的名义向上级争取到了20万元粮油仓储维修改造资金指标。

  此后,王燕以拨付该资金需要送人情和自己要处理相关费用为由,向池某某索要4.6万元。为感谢财政局相关人员在此事中提供的帮助,王燕给车某某等3人分发“辛苦费”总计2.6万元,其余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当然,也曾有人主动向王燕抛出“橄榄枝”。

  2019年,彬州应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经理豆某某请求王燕为其公司争取粮食扩容资金。经过商议,王燕表示需要10万元费用。于是,豆某某联合其他4人自掏腰包,各自垫资2万元送给王燕。王燕从收受的10万元中拿出2.9万元用来打点疏通关系,将剩余的7.1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同年,咸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动与王燕联系,提出想要取得彬州应急成品粮油代储资格。王燕以此事需要给相关人员送礼且可以尽快拨付代储补贴为由,先后让王某某提供8万元、2万元。收到钱后,王燕从中拿出3.6万元私下“活动”。上至负责人下至普通职工,王燕都一一“打点”到位。

  先口头应允,然后提出一个对方可以接受的“价码”,最后疏通关系,一手交钱一手办事。通过这种方式,王燕不断编织自己的权钱交易“关系网”,完成了一笔又一笔“交易”,养活了一批既得利益者。

  王燕的工作经历丰富,仕途相对顺畅。然而,由于长期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水平并没有随着职务的升迁而提升,造成思想“缺钙”,背弃了共产党员的政治信仰和理想信念。

  在她的认知里,“人脉”和“面子”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只要人脉广、面子大,在工作中就“吃得开”。殊不知,用金钱和权力打造关系绝不是自己的人脉资本,而是作茧自缚的枷锁。最终,政绩观错位的她,走上了一条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道路。

  一步步蜕变 她深陷其中

  除了在工作中费尽心思攫取利益外,王燕还“腐”在平时,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享受着权力带来的“满足感”。

  此前,得知王燕孙子临近满月,豆某某安排手下用公司公款送给王燕6660元礼金。王燕还违规收受购物卡,赠送给亲友使用。

  2021年12月16日,彬州应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经理豆某某被立案审查调查。随着案件的办理,王燕违纪违法问题浮出水面。

  2022年4月,53岁的王燕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刚刚退居二线,还有两年就要退休的她,本应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却咎由自取身陷囹圄。

  纵观王燕违纪违法案件可以发现,其所收受贿赂大都是些“小恩小惠”,不存在巨额钱财。然而,正是这些“小恩小惠”,让她一步步陷入腐败的泥潭。

  很多党员干部就是在这种司空见惯、不足为奇、“又不是什么贵重物品”心理暗示下,从心理失衡、思想滑坡,到“小恩小惠”不拒绝,再到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最后踩了红线,失了底线。

  “莫言万木死,不因一叶秋。”任何质变都是从量变开始的。很多人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走错路,而是在种种看似平常的生活细节中一步步走偏。“长堤溃蚁穴,君子慎其微。”对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恩小惠”,党员干部切忌心存侥幸。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端牢14亿多中国人的饭碗,要种好粮、收好粮,也要储好粮、管好粮。而由于粮食领域相对封闭、专业性强,更易形成“小圈子”“抱团腐”。

  王燕违纪违法案牵扯人数多,涉及发改系统和财政系统,系典型的腐败窝案。据彬州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介绍,该起涉粮腐败窝案共查处违纪违法及犯罪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29人,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13人,第二种形态处置7人,第三种形态处置5人,第四种形态处置4人,追缴违纪违法资金108.22万元。

  案发后,彬州市纪委监委在发改系统和财政系统召开王燕及相关涉案人员处分决定宣布暨“一案三说”警示教育会,为系统内部党员干部敲了一记响亮的警钟。

  “自己身为党员的初心在哪里?使命是什么?应该想什么?应该做什么?”在忏悔书中,王燕通过四问道出了心中悔恨。

  这四问,同样值得每一名党员干部思考。

  (来源:2023-09-01 2023年第9期《党风与廉政》)

  

  ●政策解读●

  什么是“第一议题”制度?

  第一议题”制度,就是聚焦政治建设这个党的根本属性,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等内容,作为党委会、理论中心组学习、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及其他党内重要会议的“第一议题”,第一时间组织传达学习。

  建立实施“第一议题”制度,是持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强化党员干部思想淬炼的重要抓手,是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的重要手段。因此,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各级党组织班子会议“第一议题”,放在各项议程的第一项,作为最重要的学习内容抓实抓细抓好。

  怎样落实“第一议题”制度?

  推动“第一议题”制度化

  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内容,第一时间组织传达学习,列为党委会、理论中心组学习、党组织“三会一课”和其他重要会议的“第一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把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坚持“第一议题”常态化

  紧扣学习重点内容认真制定学习计划,重点从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中研究确定学习内容,并结合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及时组织学习,确保制度执行常态化。组织学习指定必读书目,“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有的放矢思考研究相关问题,秉轴持钧、以一持万,为开展工作找准“金钥匙”和“定盘星。”

  做到“第一议题”规范化

  重点从习近平总书记对本行业本领域相关的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公开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找准学习重点,全面学深学透。持续完善“第一议题”机制,形成学习研究、督办立项、建立台账、推进落实、督促检查、考核评估、整改提升的工作闭环,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

  确保“第一议题”实效化

  严格按照中央统一要求进行领学,深入领悟内涵、精准把握外延,把“第一议题”制度的贯彻落实与正在开展的工作相融合。强化落实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结合实际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措施,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与“第一议题”制度的区别


  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

  “第一议题”制度

  定义

  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将专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党组织的各类各级会议的第一议题,推动学习常态化制度化

  成员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党组织成员

  学习方式

  和形式

  中心组是专项学习的组织形式,不参与议事;中心组的学习方式较为丰富,比如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还可以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

  “第一议题”是一种制度,将学习放在各级会议中并置于“首要”位置,重点强调是学习第一的意识,为的是武装头脑、统一思想,“第一议题”议定的重要讲话精神要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有研究分析、落实举措、总结提高全流程闭环运行,以此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来源:2023-10-30 党建参阅

  

  中纪委答复:公务员、党员干部闯红灯、

  违章停车,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

  问:如果党员违法犯罪了,是不是就一定要受到党纪处分?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也要受到党纪处分吗?闯红灯、违章停车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不应该受到党纪处分?

  这里,我们通过2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1:江苏省泗阳县汽车公司职工王某(中共党员)驾驶小轿车沿泗阳县繁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酒店附近时,撞到臧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致两车损坏。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5mg/100ml。泗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山东省乳山市下初镇政府安监办工作人员徐某驾驶小轿车沿乳山市河夏线行驶至威海恒邦化工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乳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徐某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对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都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犯罪是指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一般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比如,案例1中的王某和案例2中的徐某都构成犯罪,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要比闯红灯、违章停车这样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大。

  党纪处分条例在起草和修订过程中,全面贯彻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犯罪的党员,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受到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应该注意的是,党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限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举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而是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同时,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区分情况作出了规定: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党员,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二是须追究党纪责任。“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比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才构成受贿罪,如果党员受贿数额不满三万元且无特定情节,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是刑法禁止行为,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对醉酒驾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闯红灯、违章停车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该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属于故意犯罪。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案例1中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案例2中的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都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所以,对王某和徐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醉酒驾驶,并不以造成交通事故为要件,即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当然也要受到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闯红灯、违章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违章停车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吗?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受党纪处罚性是违纪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闯红灯和违章停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程度。所以,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再追究党纪责任了。

  (来源:2023-10-13 法律读品)

  

  ●工作动态●

  省乡村振兴局聚焦重点强化措施

  统筹推进乡村振兴领域专项整治走深走实

  今年以来,省乡村振兴局高度重视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安排部署要求和兴宁书记在柞水县调研乡村振兴领域专项整治时讲话精神,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聚焦重点,强化措施,统筹推进,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累计接听政策咨询电话1829件,受理投诉举报34件,来电申请监测对象申报487件,办理局长信箱信件57件;查处违规使用财政衔接资金900.34万元,挽回经济损失560.84万元;查处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159件,处理151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309人;建立完善制度措施12项。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安排部署。省乡村振兴局将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开展“三个年”等中心工作的有效抓手,局党组(扩大)会议7次研究乡村振兴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推进工作;6次召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常态化督帮工作月联络员会议,安排部署常态化督帮和专项整治工作;3次召开全省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视频调度会,高质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聚焦整治重点,确保工作实效。对标专项整治四个方面重点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动专项整治。一是“四个不摘”要求持续落实。出台了《陕西省常态化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建立了常态化督帮机制,完善了常态化调度机制,明确了52个省级责任部门的督帮责任和工作重点。出台了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村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重点支持56个重点镇和748个重点村;积极对接落实国家乡村振兴局倾斜支持延安革命老区乡村振兴13条政策措施,明确省级支持措施18条;研究制定衔接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发展的具体措施以及支持返乡创业、千村引千企、社区工厂可持续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提供政策保障。分级分类精准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配合省委组织部完成了1.25万名驻村干部轮换,并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培训驻村干部7.99万人次,实现了驻村帮扶工作的无缝衔接。二是防返贫动态监测帮扶进一步强化。印发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集中排查《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南》,召开全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培训会、调度会,持续落实“2531”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加强与民政、教育、人社、医疗保障等行业部门数据比对,强化动态监测,扎实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确保“应纳尽纳、应帮尽帮”。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监测对象22.59万人,风险消除15.09万人,其中新纳入监测对象19871人,均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三是资金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聚焦资金项目推进,制定印发了《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加强监测调度,坚持“周统计、月通报、季调度”,累计印发工作专报13期。目前,计划项目数量19094个,开工19056个,开工率99.8%,涉及财政资金数量1547903.1万元,资金支出进度86.4%。四是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印发了《关于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面排查整治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私分私存、克扣索要等违法违纪问题。截至目前,通过“一卡通”兑付系统累计发放补贴资金349293.43万元。通过系统排查,发现因银行支付系统故障、银行卡信息未及时更新等因素导致未能及时足额发放问题5个,涉及资金29.77万元,已经全部整改到位。

  三、强化统筹结合,系统推进整改。一是坚持与常态化督帮统筹推进。将专项整治内容与当前重点工作作为月暗访核查重点,采取“双随机”形式确定县、镇、村,每月深入市县实地查看工作进展情况,着力推动解决一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截止目前,开展6次重点督帮,深入60个县区106个镇201个村,发现问题253个,印发整改通知4期,督帮简报4期,典型案例1期,有力地推动各级各部门举一反三整改,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坚持与问题整改统筹推进。认真梳理研究全国共性问题和我省具体问题、省内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印发《2022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持续跟踪调度,把问题整改贯穿于专项整治全过程,着力查找制度上的漏洞、监管上的盲点,为推动整改、健全制度打好基础。截至目前,涉及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成效巩固等4个方面17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三是坚持与“专项行动”统筹推进。对照乡村振兴领域专项整治内容和中央纪委《工作提示》函中指出的8类重点问题,启动实施十个“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一批影响底线任务,长期没有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工作走深走实,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提质增效。(省乡村振兴局 供稿)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31121/9831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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