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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安全生产执法案例(2023年第2季度公布)

时间:2023-07-09 20:19:47 作者:admin

  为确保农业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作用,今年以来,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农业生产安全,查办了一批农业安全生产案件,现从中选取3件农业安全生产执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广西百色市刘某某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设备案

  2023年5月18日,百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右江区阳圩镇华村码头水域开展渔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的渔船(船牌号为桂右渔00051),船舶上没有配备消防(灭火器)设备。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西梧州市陈某某使用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案

  2023年4月18日,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夏郢村村口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某驾驶拖拉机(车牌号为贵09-A9612),行驶证登记的拖拉机类型信息为“手扶变型运输机”,不符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有关规定,该拖拉机涉嫌使用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4月24日,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贵09-A9612拖拉机行驶证上加盖的发证机关印章名称,向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农机中心发送《协查函》,请求核实贵09-A9612号牌的真伪。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农机中心复函称“没有核发号牌为贵09-A9612的拖拉机行驶证和号牌,您提供的号牌为贵09-A9612的拖拉机行驶证系伪造”。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承认错误配合调查,属违法程度较轻,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对陈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收缴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2.批评教育;3.罚款300元。 

  【案例三】广西南宁市粟某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案

  2021年3月30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兴宁区五塘镇七塘村大张坡路口开展农机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粟某某驾驶拖拉机(车牌号为桂01-21816),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且其驾驶的桂01-21816拖拉机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8月23日,年检有效期至2012年8月23日,当事人的行为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gx/t167058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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